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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州以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开展业务、投入或使用资本、拥有或租赁财产、设立办公室,或因在纽约州开展活动而取得收入(receipts)的外国公司,均可能需要缴纳纽约州公司特许经营税(Corporation Franchise Tax),无论该公司是否已获得在纽约州开展业务的正式授权。

纽约州收入门槛(经济联系标准):如果一家公司因在纽约州开展业务而取得收入,并且其纽约州收入达到或超过 100 万美元,则该公司通常需要缴纳纽约州公司税。该金额可能会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进行调整。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适用的纽约州收入门槛为每个纳税年度 1,283,000 美元或以上。 此外,公司因处理信用卡交易而收取的商户折扣费(merchant discount fees),也计入其纽约州收入。

如果某外国公司属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7701 条所定义的、不被视为美国国内公司的外国公司(alien corporation),并且该公司在相关纳税年度没有有效关联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则通常不需要缴纳该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