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Public Law 86-272(第 86-272 号公法),如果外国公司的业务活动仅限于该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则可以免于缴纳该法所适用的税款。 因此,要符合 Public Law 86-272 的豁免条件,公司在纽约州开展的活动必须仅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活动:
- 由纽约州的员工或代表为有形个人财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的销售招揽订单,前提是这些订单必须发送至纽约州以外的地点进行批准或拒绝;如果订单获得批准,则必须从纽约州以外的地点通过装运或交付方式完成销售。
- 由纽约州的员工或代表以潜在客户的名义或为其利益,为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招揽订单,前提是该客户向公司提交的订单必须发送至纽约州以外的地点进行批准或拒绝;如果订单获得批准,则必须从纽约州以外的地点通过装运或交付方式完成销售。
- 通过互联网在纽约州招揽有形个人财产销售订单,前提是这些订单必须发送至纽约州以外的地点进行批准或拒绝;如果订单获得批准,则必须从纽约州以外的地点通过装运或交付方式完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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